在社會經濟發展運動和新冠肺炎疫情的雙重攻擊下,香港一開始出現了企業倒閉和農民工下崗的浪潮。當許多人解決嚴重的債務困難時,他們通常會充分考慮宣告破產。然而,我不知道破產必須承擔一定的不利影響,這不是解決債務困難的唯一途徑。負債累累的工作人員可能會充分考慮以下計畫,因為他們似乎有嚴重的個人債務水準。

 

01-利潤轉讓/合併債務

 

如果有很多種債務,覺得很難解決,可以嘗試找金融企業或者大、中、小額貸款公司,把不同的貸款和信用卡結合起來作為貸款。因為自己的債務困難來自不同的信貸公司,所以會很弱。此外,債務貸款利息高科技成立公司。比如幾家銀行年化欠款利率高於30%,申請債務重組為一筆貸款,可以輕鬆理財,節省貸款利率。

然而,在選擇這種方法處理債務之前,我們必須注意:將各種短期貸款合併為長期貸款,可以減少每月的利息支出,但整個期限的利息支出可能相對較高。此外,金融企業通常要求申請人在給予卡之前有一定水準的銀行貸款業務評估。銀行貸款業務評估相對較低的借款人有機會解決貸款利率相對較高的問題。

 

02-負債緩解計畫(負債緩解計畫)

 

簡單來說,drp 債務舒緩就是欠款人積極主動再次與貸款人討論一份可行的還款協議,再次預定還款期限和利率,讓借款人在不破產的情況下,依然可以通過工資過上正常的日常生活。此外,還款責任的實施是各種債務處理方式中最合適的選擇。

但是借款人自己的規範還是需要比較理想的,包括:利潤要穩定,利息要確認;即使金融企業或金融會計機構需要批准drp 債務舒緩這種一體化計畫,還款日期也只有五年左右;扣除普通費用後,根據不同金融會計機構的要求,需要30%到50%的餘額進行還款。

 

03-IVA本人自行分配

 

允許iva是破產以外的另一種選擇。債務人員委託刑事辯護律師或財務會計向借款人明確指出償還債務的建議,目的是讓借款人根據自己的償還專業能力償還債務。如果債權人會議必須召開,還款建議最終需要借款人線上投票,以便大多數人是否接受低管理決策的建議。

允許分配的好處是借款人可以防止破產和破產的舊思想,不受破產條例和他規章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可以拯救他們的工作。但是對於借款人來說,他們希望通過申請債務重組和破產來獲得更多的還款,因為吸引貸款人償還貸款的原因非常大。

歸根結底,不願因欠款遍體鱗傷而負債累累,記得樹立謹慎的消費觀念,並在貸款前充分考慮自己的還款專業能力。

 

04-破產的不利影響

 

破產應該是最後一個不顧一切的人。因此,從實施破產令到清除期間,破產人員將受到以下幾個限制:被列為破產工作人員,為時已晚四至八年,期限內破產管理局局長(或被委託人)將處理您的財務會計困難。不能購買高價元的商品,比如汽車。不能申請貸款,貸款供樓有一定難度指數。

公積金(ORSO)很有可能用來償還債務,但是強積金(MPF)不在此限。銀行貸款業務報告將承載與破產有關的發佈記錄。在破產期間不得擔任公司監事會主席或參與專案流程管理,也不得從事刑事辯護律師、房地產代理等行業和崗位。